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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廣州南沙2015年金融創新發展重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委《關于支持廣州南沙新區深化粵港澳臺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創新的意見》,以及《促進廣東前海南沙橫琴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紀要》和《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有關金融創新政策,充分發揮南沙作為國家級新區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兩區疊加”的政策優勢,將南沙打造成為廣州金融的創新高地和新增長極,現就南沙2015年金融創新發展重點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引進和新設一批創新型金融機構,完善壯大金融組織體系
(一)爭取國家批準在廣東自貿區南沙片區設立以碳排放為首個品種的創新型期貨交易所。(市金融局、市發改委、廣東證監局牽頭,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二)爭取中國保監會盡快批復設立專業性保險公司。(廣東保監局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三)爭取中國證監會盡快批復設立一家全牌照合資證券公司。(市金融局牽頭,廣東證監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配合)
(四)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臺資機構在南沙新區設立合資基金、期貨、投資咨詢公司。(市金融局牽頭,廣東證監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配合)
(五)研究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廣東銀監局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六)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公司、企業出資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廣東銀監局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七)推動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牽頭,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市商務委等配合)
(八)降低港澳資保險公司進入自貿試驗區的門檻,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對進入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的港澳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視同內地保險機構,適用相同或相近的監管法規。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中介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適用與內地保險中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廣東保監局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九)推動粵港澳三地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共同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市金融局牽頭,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十)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和港澳地區機構在區內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牽頭,廣東銀監局、市商務委、市金融局、市國資委配合)
(十一)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面向港澳和國際的新型要素交易平臺,引入港澳投資者參股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要素交易平臺。(市金融局、市商務委牽頭,廣東證監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十二)探索研究港澳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作為戰略投資者入股南沙新區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支持資質良好的信托公司在南沙新區開展業務。(市金融局牽頭,廣東銀監局、南沙開發區管委會等配合)
二、完善穗港金融合作新機制,建設穗港金融共同市場
(十三)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企業在香港股票市場發行人民幣股票。鼓勵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按規定為自貿試驗區內個人投資者投資香港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提供服務。(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牽頭,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市金融局等配合)
(十四)發展與港澳地區保險服務貿易,探索與港澳地區保險產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聯的機制。(廣東保監局牽頭,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市金融局等配合)
(十五)支持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廣東證監局牽頭,市金融局等配合)
(十六)在《CEPA安排》框架下,推動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公共服務領域的支付服務向粵港澳三地銀行業開放,允許自貿試驗區內注冊設立的、擬從事支付服務的港澳資非金融機構,在符合支付服務市場發展政策導向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資質條件的前提下,依法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廣東銀監局、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十七)積極推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外匯代兌點發展和金融IC卡在公共服務領域使用,便利港元、澳門元在自貿試驗區兌換使用。(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廣東銀監局、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十八)支持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合作開展跨境擔保業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廣東銀監局、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十九)在CEPA框架下,完善金融業負面清單準入模式,簡化金融機構準入方式,推動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金融服務業對港澳地區進一步開放。(市金融局牽頭,各駐粵金融監管部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三、加快開展跨境人民幣創新業務,營造國際化市場化融資環境
(二十)盡快出臺跨境人民幣貸款實施辦法。爭取南沙新區內企業開展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和穗港企業間開展跨境委托貸款業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廣東銀監局、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二十一)爭取南沙自貿區內銀行機構探索從境外吸收同業存款融入人民幣資金并向境外機構發放貸款。(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廣東銀監局、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二十二)推動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從港澳及國外借用人民幣資金。(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廣東銀監局、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二十三)爭取降低跨國企業集團在南沙新區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準入要求,吸引更多跨國公司特別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企業在南沙新區設立全球性或區域性資金流動樞紐以及粵港澳臺資金結算中心。(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二十四)引導銀行機構開展境內人民幣信貸資產轉讓和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業務,爭取南沙自貿區內銀行機構與境外同業開展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試點。(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廣東銀監局、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二十五)支持符合條件的廣州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并按規定調回使用;推動廣州法人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用于補充其境內分支機構、附屬機構的營運資金。(市發改委、市金融局牽頭,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等配合)
(二十六)推動以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與港澳地區及國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市商務委、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二十七)推動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開展與港澳跨境人民幣業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會同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二十八)研究與港澳地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創新業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二十九)引進包括港澳資在內的保險資金投資南沙開發建設,重點推動港澳保險公司將人民幣保單保險資金投資廣州南沙開發建設。(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廣東保監局、市金融局、南沙開發區管委會等配合)
四、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投融資便利化
(三十)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支持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內設立機構開展外幣離岸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廣東銀監局牽頭,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三十一)支持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發展的外匯管理模式。穩妥推進外商投資典當行試點,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托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市商務委牽頭,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市知識產權局、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三十二)推動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開展貴金屬(除黃金外)跨境現貨交易。(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牽頭,廣東證監局、市金融局、市商務委等配合)
(三十三)推動境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倉庫,支持港澳地區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牽頭,廣東證監局、市金融局、廣州海關等配合)
(三十四)鼓勵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市金融局牽頭,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三十五)在南沙自貿區內探索實行本外幣賬戶管理新模式,在賬戶設置、賬戶業務范圍、資金劃轉和流動監測機制等方面進行創新。(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三十六)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平,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市發改委、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三十七)允許在自貿試驗區注冊的機構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和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市發改委牽頭,廣東證監局、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三十八)深化外匯管理改革,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金意愿結匯,對外放款比例進一步提高。(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三十九)區內試行資本項目可兌換,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和個人自主開展直接投資、并購、債券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四十)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與港澳地區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按照規定開展符合條件的跨境金融資產交易。(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會同其他駐粵金融監管部門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四十一)深入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QFLP),重點吸引香港的投資機構參與;啟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QDIE)。(市金融局牽頭,市商務委、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等配合)
(四十二)在南沙新區啟動全國內、外資融資租賃行業統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研究制定內、外資統一的融資租賃市場準入標準。(市商務委牽頭,市金融局、南沙開發區管委會等配合)
(四十三)深化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試點。(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市國資委、市金融局、南沙開發區管委會等配合)
五、加強風險防控,營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
(四十四)構建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市金融局牽頭,各駐粵金融監管部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四十五)探索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機制。綜合利用金融機構及企業主體的本外幣數據信息,對企業、個人跨境收支進行全面檢測、評價并實施分類管理。根據宏觀審慎管理的需要,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套利金融交易的監測和管理。(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其他駐粵金融監管部門、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四十六)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建立粵港澳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機制以及和解、專業調解、仲裁等金融糾紛司法替代性解決機制。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教育服務體系,積極創新自貿試驗區特色的多元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產品和方式。(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其他駐粵金融監管部門、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四十七)構建個人跨境投資權益保護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健全對區內個人跨境投資的資金流動檢測預警和風險防范機制。(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會同其他駐粵金融監管部門牽頭,市金融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六、保障措施
(四十八)進一步完善廣東自貿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工作領導小組金融發展專責小組機制,增加“一行三局”任副組長及成員單位,建立南沙金融創新工作會商制度。(市金融局牽頭,各駐粵金融監管部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委會等配合)
(四十九)盡快成立南沙金融工作部門,從國家金融監管部門“一行三局”、金融機構等抽調一批干部到南沙金融工作部門任職。(市編辦會南沙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各駐粵金融監管部門、市金融局配合)
(五十)盡快制定南沙新區吸引境外高層次金融人才優惠政策。(南沙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市委組織部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