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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1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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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說 明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發布。負面清單列明了不符合國民待遇等原則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適用于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四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統稱自貿試驗區)。
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劃分為15個門類、50個條目、122項特別管理措施。其中特別管理措施包括具體行業措施和適用于所有行業的水平措施。
三、《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審慎、政府采購、補貼、特殊手續和稅收相關的特別管理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須按照《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進行安全審查。
四、《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在自貿試驗區內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指南,做好相關引導工作。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參照《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執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我國簽署的自貿協定中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并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的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六、《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并適時調整。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序號 | 領域 | 特別管理措施 |
一、農、林、牧、漁業 | ||
(一) | 種業 | 1.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
(二) | 漁業捕撈 | 5.在中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活動,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
二、采礦業 | ||
(三) |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勘探開發 | 7.對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查、開發活動或在中國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鉆探,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
(四) |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 | 8.石油、天然氣(含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的勘探、開發,限于合資、合作。 |
(五) | 稀土和稀有礦采選 | 9.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采及選礦;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稀土礦區或取得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及生產工藝技術。 |
(六) | 金屬礦及非金屬礦采選 | 12.貴金屬(金、銀、鉑族)勘查、開采,屬于限制類。 |
三、制造業 | ||
(七) | 航空制造 | 15.干線、支線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3噸級及以上民用直升機設計與制造,地面、水面效應飛機制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設計與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
(八) | 船舶制造 |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機及曲軸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
(九) | 汽車制造 | 20.汽車整車、專用汽車制造屬于限制類,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伙伴聯合兼并國內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
(十) | 軌道交通設備制造 | 22.軌道交通運輸設備制造限于合資、合作(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等除外)。 |
(十一) | 通信設備制造 | 24.民用衛星設計與制造、民用衛星有效載荷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
(十二) | 礦產冶煉和壓延加工 | 26.鎢、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含氧化銻和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屬于限制類。 |
(十三) | 醫藥制造 | 29.禁止投資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中國稀有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藥材加工。 |
(十四) | 其他制造業 | 31.禁止投資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紙和墨錠生產等民族傳統工藝。 |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十五) | 原子能 | 32.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十六) | 管網設施 | 35.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
五、批發和零售業 | ||
(十七) | 專營及特許經營 | 37.對煙草實行專營制度。煙草專賣品(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銷售、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禁止投資煙葉、卷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制品的批發、零售。 |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十八) | 道路運輸 | 41.公路旅客運輸公司屬于限制類。 |
(十九) | 鐵路運輸 | 42.鐵路干線路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二十) | 水上運輸 | 44.水上運輸公司(上海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國際船舶運輸企業除外)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經營以下業務:(1)中國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包括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2)國內船舶管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
(二十一) | 公共航空運輸 | 49.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須由中方控股,單一外國投資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超過25%。 |
(二十二) | 通用航空 | 53.允許以合資方式投資專門從事農、林、漁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其他通用航空企業須由中方控股。 |
(二十三) | 民用機場與空中交通管制 | 56.禁止投資和經營空中交通管制系統。 |
(二十四) | 郵政 | 58.禁止投資郵政企業和經營郵政服務。 |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二十五) | 電信傳輸服務 | 60.電信公司屬于限制類,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其中:增值電信業務(電子商務除外)外資比例不超過50%,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須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于51%。 |
(二十六) |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 61.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網絡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
八、金融業 | ||
(二十七) | 銀行業股東機構類型要求 | 64.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機構。具體要求: |
(二十八) | 銀行業資質要求 | 65.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須符合一定數額的總資產要求,具體包括: |
(二十九) | 銀行業股比要求 | 67.境外投資者入股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單一股東和合計持股比例限制。 |
(三十) | 外資銀行 | 68.除符合股東機構類型要求和資質要求外,外資銀行還受限于以下條件: |
(三十一) | 期貨公司 | 69.期貨公司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
(三十二) | 證券公司 | 70.證券公司屬于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49%。 |
(三十三) |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 7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屬于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49%。 |
(三十四) | 證券和期貨交易 | 73.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和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
(三十五) | 保險機構設立 | 75.保險公司屬于限制類(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
(三十六) | 保險業務 | 77.非經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三十七) | 會計審計 | 78.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具有中國國籍。 |
(三十八) | 法律服務 | 79.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 |
(三十九) | 統計調查 | 82.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
(四十) | 其他商務服務 |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須為具有境內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四十一) | 專業技術服務 | 87.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四十二) | 動植物資源保護 | 91.禁止投資國家保護的原產于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
十二、教育 | ||
(四十三) | 教育 | 93.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 |
十三、衛生和社會工作 | ||
(四十四) | 醫療 | 95.醫療機構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四十五) | 廣播電視播出、傳輸、制作、經營 | 96.禁止投資設立和經營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包括差轉臺、收轉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
(四十六) |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金融信息 | 100.禁止投資設立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以及新聞機構。 |
(四十七) | 電影制作、發行、放映 | 109.禁止投資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 |
(四十八) | 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及考古 | 112.禁止投資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文物購銷企業。 |
(四十九) | 文化娛樂 | 117.禁止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
十五、所有行業 | ||
(五十) | 所有行業 | 120.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